临沧温州籍企业主折戟景宁”续:企业不服判赔705万申请再审被驳回
来源:友耀集团 发布时间 | 2024-01-18
在 2007 年,来自温州的 20 余家钢材企业响应浙江省“山海协作”工程,被招商引资到上百公里外的丽水市景宁县。在景宁,当地政府部门将他们分别安置在不同的乡镇,以租代征的方式用地,并保证尽快解决企业项目用地问题。
这些企业在景宁陆续投入上千万建设厂房,很快投入钢材生产。企业稳步发展,但土地证的问题迟迟没有落实解决,成了一个隐忧。
2015 年 2 月起,当地相关部门陆续将这些钢材企业厂房列为“擅自违建”。几个月内,厂房陆续被拆除。8 家被拆的钢材企业主相继提起行政诉讼。2016 年 11 月,丽水中院先后认定景宁县政府多个部门强拆 8 家钢材企业厂房行为均属违法。
除了钢材企业主方建路因个人原因提起行政赔偿比他人晚了些,其余 7 家企业的行政赔偿案几乎均在 2019 年 5 月作出一审判决。2019 年 10 月 8 日,丽水中院对相关案件作出二审判决,维持原判。7 家企业均不服,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。
2021 年 2 月,浙江省高院提审该案。2021 年 12 月底,在浙江省高院的积极调解下,7 家企业所涉案件调解结案。方建路所在企业一案则由丽水中院在 2022 年 3 月 17 日作出了终审判决。
丽水中院在判决书认定,景宁县东坑镇政府、县住建局、自然资源局强拆行为造成涉案房屋损失、机器设备损失,判定三单位共同赔偿方建路所属企业——景宁正一钢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正一公司”)705 万元。